第三十二条

有效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者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燃气用量或者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