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二条有效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者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燃气用量或者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