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燃气安全意识。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并提供用户安全用气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设施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应当配合开展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