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保护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安装维修;(二)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三)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