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安装维修;

(二)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三)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