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保护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政燃气设施确需拆除、迁移以及其他形式改动的,应当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二)有保障安全施工的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三)有保障用户安全正常用气和安全恢复供气的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