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保护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因项目建设确需拆除、迁移以及其他形式改动燃气设施或者对燃气设施进行保护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并承担所需费用。因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为燃气经营者抢修提供便利,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