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地址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变更经营类别、供应方式、经营区域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九十日以上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