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七条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燃气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