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不得从事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从事的行为。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并推行即时便民的送瓶服务。瓶装燃气经营者充装气瓶后应当封口,并标明经营者名称、重量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