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六条有效申请人应当向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