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有第三项行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三)有第五项中的野炊行为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