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大气污染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受理范围和职责。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