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