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十六条有效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二)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三)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对相关组织和个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