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十七条有效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