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十五条有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监督相关组织和个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纠正存在问题;(二)依法受理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组织核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三)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督促相关部门和机构及时消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