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二)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

(三)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对相关组织和个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