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设置固定的公示栏等多种方式,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情况,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七日,接受成员监督。财务公开信息应当由理事长、监事长和会计签字确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