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档案建设和管理,指定专人保管档案,借阅档案应当履行借阅手续。档案保管人员离任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村级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其中,成员身份确认档案、资产权属证明以及合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决算表、资产交易资料、本村研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形成的会议记录及其影像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档案经鉴定可以销毁时,应当开列档案销毁清单,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监督销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