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监事会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年终形成监督报告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七日。监事开展监督时,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篡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擅自公布财务信息。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与理事会发生争议时,有权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