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监事会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年终形成监督报告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七日。

监事开展监督时,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篡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擅自公布财务信息。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与理事会发生争议时,有权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