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设置固定的公示栏等多种方式,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情况,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七日,接受成员监督。

财务公开信息应当由理事长、监事长和会计签字确认。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