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四章 资产管理运营第三十一条有效因工作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物品,应当进行登记,落实保管责任。交由个人使用的,应当核定使用定额费用标准,离职时应当及时将物品交回。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