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因工作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物品,应当进行登记,落实保管责任。交由个人使用的,应当核定使用定额费用标准,离职时应当及时将物品交回。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