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因工作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物品,应当进行登记,落实保管责任。交由个人使用的,应当核定使用定额费用标准,离职时应当及时将物品交回。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