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四章 资产管理运营第三十二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签订的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登记存档。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入股、联营等经济活动,应当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定的方案,经理事会通过,由理事长或者其书面授权的受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需要变更的,应当经理事会通过,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合同期满需要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