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四章 资产管理运营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资产。不得违规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不得将征地补偿费集体留存部分和非经营性收益分给成员。禁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作为国有资金管理,且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