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资产。不得违规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

不得将征地补偿费集体留存部分和非经营性收益分给成员。

禁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作为国有资金管理,且不得存入个人账户。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