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负责经营管理下列资产: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货币资产和债权、政府拨款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
(五)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对于集体资产中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经营管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