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四章 资产管理运营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或者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应当列为固定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台账,实行分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计入当年的相关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存货、低值易耗品,应当建立登记、盘点、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