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六条有效应急指挥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统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专责小组,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