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或者接到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决定后,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成立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