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Chapter 4 监测、预警与报告/Section 1 一般规定Article 46In force应急指挥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统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专责小组,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处置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Article 4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