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接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下列规定启动应急响应,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等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一)属于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二)属于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属于重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广东省人民政府。

应急处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