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接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下列规定启动应急响应,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等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一)属于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二)属于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属于重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广东省人民政府。
应急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