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事件的性质、类型、分级等进行确证,必要时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等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证;确证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两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单位、地点、涉及的人数;
(二)事件的类型和级别;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家评估意见及建议;
(四)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
(五)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