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医疗卫生机构;

(二)学校、托幼机构;

(三)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四)羁押场所、监管场所;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

(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七)口岸、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