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下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医疗卫生机构;
(二)学校、托幼机构;
(三)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四)羁押场所、监管场所;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
(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七)口岸、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