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本系统、本行业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