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就业保障和劳动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女方产假期满,家庭照护一周岁以内婴儿确有困难的,经男方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男方可以享受育婴假。育婴假时长、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由男方和其用人单位约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