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就业保障和劳动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超过六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居家远程办公、弹性工作制等方式,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