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就业保障和劳动保护第十九条有效职工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寄托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申请报销保育教育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