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移植,移植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移植后,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图文档案,办理移植登记,变更养护责任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