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移植,移植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移植后,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图文档案,办理移植登记,变更养护责任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