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侧5米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封砌地面,3米内埋设地下管线;
(四)在树冠垂直投影内挖坑取土采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易燃易爆物、倾倒污水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物品;
(五)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掘根、刻划、钉钉,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搭棚;
(六)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