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古树名木进行移植的,应当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一)原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二)国家和省、自治州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无法避让或者无法进行有效保护的;(三)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四)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