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或者未保持其正常运行的;(二)未建立台账,或者未将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分类质量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