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或者未保持其正常运行的;

(二)未建立台账,或者未将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分类质量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的。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