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将信息上传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