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