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七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单位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后处理的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储存场所。个人和单位可以将可回收物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