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单位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后处理的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储存场所。

个人和单位可以将可回收物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