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作业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装修垃圾应当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储存场所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动物尸骸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乙类以上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或者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有关流程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