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三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进行选举、作出决议和通过事项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本条例规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